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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详解

2018-03-20 15:10:42   来源:web   

根据《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北京市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是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主

  根据《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北京市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是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内设的文化市场管理科具体负责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本区凡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文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培训中心学习、培训,取得法规培训合格证后,到文广局市场科填写表格并查名,材料齐全后,市场科在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看场地,作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市场科通知申请人在个工作日内领取经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向区文化市场管理科领取《北京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

  本着“自愿申请、依法复核、逾期失效”的原则,《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时,必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领登记表》;

  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部门同意并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私营企业除外);

  工商名称核准单;

  联系人:王浩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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